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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 第10條

礦場之黑煙、微塵或有害氣體,在煙囪、收塵或通風等有關設備之排出口 ,其限值如左: 一、黑煙濃度不得超過林格曼卡三度。 二、微塵含量在標準狀況下每立方公尺空氣中含量不得超過一.五公克。 三、二氧化硫濃度,以體積計,不得超過千分之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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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