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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 第21條

礦業主持人在前條規定地區探採時,為預防地陷發生,應研訂探測地陷方 法、範圍、時間及對採掘跡充填或作其他必要措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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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