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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 第22條

礦業主持人在接近廢坑或斷層地帶採礦,為防止地下水移動引起地陷,或 地表水水源枯竭,應施先進鑽孔探查,必要時並以灌漿或其他適當方法阻 塞漏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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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