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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 第23條

礦業主持人或利害關係人對發生之礦害,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調處,並支付 所需之費用。 主管機關對前項之申請,得會同有關機關派員實地勘測,鑑定原因及責任 。 申請調處之申請書應載明礦害發生地點、時間、原因、經過、損害程度、 賠償要求,並附有關圖說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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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