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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 第24條

主管機關對礦害之鑑定或其預防措施,得邀請有關學術機構及專家會同辦 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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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