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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 第27條

礦害之鑑定以一次為限。但當事人對同一案件如能提出新事證者,不在此 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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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