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第2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2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二、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三、臺灣地區人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四、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