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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第8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8條
第 一 章 總則
應於大陸地區送達司法文書或為必要之調查者,司法機關得囑託或委託
第四條
之機構或民間團體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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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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