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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7條

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推定為真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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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