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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20條

第 三 章 赴大陸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及參股投資 › 第 一 節 代表人辦事處
臺灣地區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於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代表人辦事處發生重大偶發或舞弊事件,應依主管機關規定處理及通報。 二、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系統填報代表人辦事處相關資料,如有異動應確實更新。 三、代表人變更前,應報主管機關許可;保險業並應檢具變更後之代表人符合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證明文件。 四、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地點變更,應事先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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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