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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31條

臺灣地區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轉讓其參股投資之持股,應於事前檢具相關資料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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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