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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33條

第 三 章 赴大陸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及參股投資 › 第 三 節 參股投資
臺灣地區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於大陸地區參股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即檢具下列事項之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營業項目或重大營運政策變更。 二、資本額變動致臺灣地區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保險公證人公司原持有股份比率變動。 三、重大之轉投資。 四、解散或停止營業。 五、變更機構名稱。 六、與其他金融機構合併、讓與或受讓全部或重要部分之資產或營業。 七、發生重整、清算或破產之情事。 八、已發生或可預見之重大虧損案件。 九、重大違規案件或大陸地區保險業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營業許可。 十、其他重大事件。 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情形,應於事前向主管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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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