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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4條

臺灣地區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申請在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分公司、子公司或參股投資,應依本辦法報經主管機關許可。 前項所定在大陸地區設立分公司、子公司及參股投資事項,並應依本條例規定,向經濟部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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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