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 第7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7條

臺灣地區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已於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分公司、子公司或參股投資者,其在大陸地區增設代表人辦事處、分公司、子公司或增加其他參股投資,仍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