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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 第5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5條
第 一 章 總則
大陸地區保險業或陸資保險業在臺灣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或參股投資臺灣地區保險業,應依本辦法報經主管機關許可。 大陸地區保險業或陸資保險業在臺灣地區參股投資,僅得由大陸地區保險業或其陸資保險業擇一辦理,並以一家臺灣地區保險業為限。 第一項所定在臺灣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及參股投資事項,並應依本條例規定,向經濟部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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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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