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空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 第2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空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第2條

臺灣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應先取得航權後,始得申請飛航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以下簡稱兩岸)定期航線或客、貨運包機。 前項航權之分配及管理,準用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第三條第六條第九條第十一條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空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