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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 第17條

非上一年期之菸草種植人申請種植菸草者,其種菸面積由公賣局視當年期 種菸面積之分配情形核定之,如因申請人過多面積不敷分配時,由菸草管 理機構公開抽籤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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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