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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 第18條

菸草種植人死亡或因故不能作業時,其繼承人或同居家屬申請繼續種植者 ,應於菸草種植人死亡或事故發生後六十日內,向當地菸草管理機構申請 換發菸草種植許可證。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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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