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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 第19條

菸草種植人之繼承人或同居家屬未依前條規定期間申請繼續種植者,公賣 局應撤銷其許可證,其已種植之菸草,由菸草管理機構處理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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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