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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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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 第20條
菸草種植人因故不能種植時,得申請當地菸草管理機構許可過戶予他人繼 續種植,但承受過戶人為非上一年期菸草種植人,應具備
第八條
所規定之 條件及無
第十二條
所規定之情事。 前項過戶人之乾燥室,如未隨同移轉受讓人使用,應予撤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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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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