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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 第23條

菸草種植人如因家庭變故,勞力不足,資金困難,得於許可後六十日內申 請停耕,期間以一年期為限,期滿後未申請復耕者,視為自行放棄種菸, 應予撤銷許可。 前項停耕,如為服兵役缺少勞力者,得准予延至服兵役期滿後復耕。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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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