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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 第24條

菸草種植人於開始種菸後,須全部或一部廢種者,應於許可後六十日內向 菸草管理機構申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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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