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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 第43條

菸草種植人因特殊事故變更菸草之種植地點及乾燥設備場所時,應向當地 菸草管理機構申請核准。 前項變更如因天災、地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故,須為緊急處理者,應 於事故終了後五日內,向菸草管理機構補辦申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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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