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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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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 第54條
菸草種植人所繳菸葉,如有調理不清者,按其菸包內最低菸葉等級予以評 定,如經菸農團體駐場代表異議,當場無法解決時,由菸草種植人攜回重 行調理,並由菸草管理機構另訂日期送繳,如菸草種植人不攜回重新調理 者,按原評定等級予以收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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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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