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 › 第56條

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 第56條

菸草種植人繳售菸葉時,不得有左列各款規定情事: 一、菸葉平展舖疊夾雜低等級菸葉於高等級菸包內。 二、菸包夾雜菸骨或廢碎菸葉。 三、以其他取巧方法妨礙菸葉等級鑑定工作。 凡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予降低等級收購,並按第六十五條第四款之 規定辦理,菸葉如為異常者,按照菸葉等級鑑定有關規定處理。
AI 白話解釋
← 第55條看 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 全文第5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