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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 第65條

菸草種植人繳售菸葉違反規定者,應按其情節輕重,依左列各款規定於次 一年期處分之: 一、違反第五十一條規定,每次應繳納菸葉數量,未按規定繳納者減少其 種菸面積○.一公頃。 二、違反第五十二條規定,無故不送繳或拒絕繳售菸葉違反第六十二條拒 絕繼續繳菸者,不予繼續許可種植菸草。 三、依第五十四條第六十二條規定,應退回調理或退回之菸葉不遵守重 訂日期及指定地點送繳者,減少其種菸面積○.二公頃 。 四、違反第五十六條規定,以其他取巧方法妨礙菸葉等級鑑定工作者,減 少其種菸面積○.三公頃。 五、違反第五十七條規定,未遵守買菸場管理規定,經制止無效者,減少 其種菸面積○.二公頃 。 六、違反第五十八條規定,藉故滋事,致妨礙菸葉收購工作,視其情節輕 重減少其種菸面積○.三公頃或不予繼續許可種植菸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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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