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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 第9條

申請人另有合耕人者,視為一種菸戶,應與合耕人共同申請。 前項申請人及其合耕人,如每人種植面積在○‧八公頃以上,並各備有核 准使用之乾燥設備者,得分別申請種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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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