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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軍事設施等限制攝影測繪及狩獵執行辦法
› 第3條
臺灣地區軍事設施等限制攝影測繪及狩獵執行辦法 第3條
前條所列各地區之負責管制單位如左: 一、屬於軍事機密設施者,分由左列單位負責管制由臺灣警備總部負責協 調。 (一) 陸軍總司令部。 (二) 海軍總司令部。 (三) 空軍總司令部。 (四) 聯合勤務總司令部。 二、臺灣警備總司令部,除負責管制重要電源地區,發電廠所及其附屬設 施外,並負責管制左列地區: (一) 民間空防之配置設施。 (二) 山地管制區內軍事設施。 (三) 基隆、高雄、花蓮、臺中、蘇澳五港及經國防部指定之港口。 三、澎湖防衛司令部,負責管制澎湖地區之陸、海、空三軍軍事機密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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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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