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地區軍事設施等限制攝影測繪及狩獵執行辦法 › 第4條

臺灣地區軍事設施等限制攝影測繪及狩獵執行辦法 第4條

第二條所列各地區,除因確保機密不便明白標示者,應由守護部隊設置掩 蔽哨所監護外,其餘應由守護部隊於各該地區四周張貼公告,設置標牌 ( 其式樣如附件一) 。 附件一 二十一、 止 禁 ─────────────── 標標 (五) (四) (三) (二) (一) 牌牌 狩 記 測 描 攝 用以 黑本 獵 述 量 繪 影 邊質 白製 底成 Photographing, Drawing, 紅應 Surveying, Describing and 字堅 Hunting Prohibited. ,固 中耐 英久 文。 對 照 顯 明 易 見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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