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地區軍用油管及其附屬設備守護辦法 › 第3條

臺灣地區軍用油管及其附屬設備守護辦法 第3條

各油管之重要據點由國軍派員駐守,據點間由國軍各油料部隊專責派員駐 守,在各該據點區域或線路上,實施定時及不定時巡邏,並由當地憲警及 民防隊員沿線協助守護之。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臺灣地區軍用油管及其附屬設備守護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