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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軍用油管及其附屬設備守護辦法 第4條

沿公路線之油管,由臺灣省屬各縣市政府及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等分 段後,指定民防隊員協同軍方擔任守護及巡邏之責任,並將姓名陳報臺灣 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及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並以副本抄送各 所屬油管之軍種總司令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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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