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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近岸海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第11條

於公告區域內從事或經營近岸海域遊憩活動不遵守本辦法之規定者,得由 該管管理機關依有關法令規定給予處置。 前項規定於未經第五條管理機關之同意,在公告區域外從事或經營近岸海 域遊憩活動者準用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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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