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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近岸海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第6條

近岸海域遊憩活動區域經劃定公告後,由各該管理機關規劃建設及管理。 但區內遊樂設施得由民間向各該管理機關提出申請投資興建並經營,或由 該管管理機關興建後,依公開招標之方式,訂定契約,委由或租與民間經 營。 前項區域或遊樂設施之經營管理得酌收費用,其收費標準由各該管理機關 擬定,報請各該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但由民間經營遊樂設施,其收費標準 由經營者擬定,報請該管管理機關核定後,層轉各該上級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費用應包含遊客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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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