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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 第16條

酒精製造人對於酒精之儲藏,應在儲藏之容器上標記左列各款事項: 一、未經檢定之酒精,應標記製成日期。 二、已經檢定之酒精,應標記酒精成分及數量。 變性酒精之儲藏,應與飲料酒精嚴格劃分並加標誌。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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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