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
› 第18條
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 第18條
酒精製造人應於酒精移出酒精工廠或儲藏場所時,填具申請書載明左列各 款事項,申請主管分局派員監視;如遇交貨時間急迫,得用電話申請先行 派員監視,另行補辦書面申請手續: 一、酒精存放地點及酒精工廠或儲藏場所名稱。 二、移出原因、日期及目的地。 三、酒精數量及成分。 四、容器種類及數量。 主管分局接到前項申請時,應派員前往檢查酒精之成分與數量,並於酒精 容器進出口處粘貼封條,同時填發酒精移出許可證明書,交與申請人轉交 押運人員隨車攜帶,以備查驗。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7條
看 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 全文
第1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