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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 第19條

前條移出酒精到達目的地時,應將酒精移出許可證明書繳交到達地主管分 局派員監視入庫,並檢查酒精成分及數量,如有損耗,應查明其原因,於 該證明書內註明入倉或外銷出口日期、酒精成分及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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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