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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 第33條

主管分局對於市場上銷售之變性酒精,認為必要時,得派員檢查左列事項 。 一、變性是否合於規定標準。 二、變性酒精之容器上有無標籤。 三、有無使用於不正當之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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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