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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 第5條

申請製造酒精,應填具申請書二份,載明左列各款事項,送請當地公賣分 局 (以下簡稱主管分局) 核轉公賣局許可。 一、申請人姓名、工廠名稱及廠址。 二、工廠登記證。 三、每年預計生產量。 四、業務計畫書。 五、製造場所建築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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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