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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 第6條

酒精製造人應於每年十一月一日前編具下年度業務計畫書三份,送請主管 分局核轉公賣局備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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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