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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銀行辦理大陸地區進出口外匯業務作業準則 第5條

指定銀行辦理進口外匯業務,於押匯銀行或託收銀行為外商銀行在大陸地 區分支機構、大陸地區銀行或其海外分支機構時,得接受其逕寄有關單據 或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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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