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地區防空作戰軍民防護災害搶救支援辦法 › 第5條

臺灣地區防空作戰軍民防護災害搶救支援辦法 第5條

申請支援規定如左: 一、直轄市政府警察局及各縣 (市) 警察局依據所屬災害情況之報告經研 判後,認為本屬各種任務隊團力量,不足以應付災害情況之需要時, 則可依照規定向內政部警政署民防指揮管制中心申請支援。 二、為爭取時效或因通信系統遭受破壞時,得直接向鄰近協定或有關單位 申請支援。但事後應向內政部警政署民防指揮管制中心報備。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臺灣地區防空作戰軍民防護災害搶救支援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