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地區防空作戰軍民防護災害搶救支援辦法 › 第6條

臺灣地區防空作戰軍民防護災害搶救支援辦法 第6條

支援處理規定如左: 一、申請與命令內容,採取記述方式,雙方以公務電話紀錄或傳真行之。 二、內政部警政署民防指揮管制中心接到直轄市政府警察局及各縣 (市) 警察局民防管制中心之支援申請後,應即報請上級長官處理之。 三、直轄市政府警察局及各縣 (市) 警察局民防管制中心接到其他直轄市 、縣 (市) 之支援申請,或上級之支援命令後,應即遵循研判決定遵 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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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