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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體育人員加入大陸地區體育團體為成員或擔任職務許可辦法 第13條

申請人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許可者,自撤銷或廢止許可起一年內,不 得再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許可。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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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