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地區體育人員加入大陸地區體育團體為成員或擔任職務許可辦法 › 第6條

臺灣地區體育人員加入大陸地區體育團體為成員或擔任職務許可辦法 第6條

臺灣地區體育人員為前條之申請時,應填具申請書,記載下列事項,並檢 附相關證明文件: 一、申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二、具備前條之資格。 三、所加入大陸地區體育團體及該團體所隸屬之組織名稱。 四、為大陸地區體育團體之成員或所擔任之職務、職稱及期間。 五、大陸地區之住所、居所或連絡處。 六、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申請書之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相關證明文件,為大陸地區體育團體出具之同意 書、聘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臺灣地區體育人員加入大陸地區體育團體為成員或擔任職務許可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