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地區體育人員加入大陸地區體育團體為成員或擔任職務許可辦法 › 第7條

臺灣地區體育人員加入大陸地區體育團體為成員或擔任職務許可辦法 第7條

主管機關對於前條之申請,發現有應補正事項者,應通知限期補正。 前項期限,自補正通知送達之日起,至少應有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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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