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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體育人員加入大陸地區體育團體為成員或擔任職務許可辦法 第5條

臺灣地區體育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加入大陸地 區體育團體為成員或擔任職務: 一、為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認可之單項運動團體直接或間接成員。 二、為前款以外之其他單項運動團體直接或間接成員。 三、為職業運動社團法人直接或間接成員。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專案認定資格者。 第三條所定經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體育人員,其應具備之資格,由主管機 關於公告中同時訂定,不適用前項規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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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