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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體育人員加入大陸地區體育團體為成員或擔任職務許可辦法
› 第8條
臺灣地區體育人員加入大陸地區體育團體為成員或擔任職務許可辦法 第8條
主管機關為
第六條
第一項之許可前,得徵詢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認可之單 項運動團體或其他運動團體之意見;其與國家利益或大陸政策有關者,並 得轉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表示意見。 主管機關為前項之徵詢,應定十日以上期間,由應詢團體表示意見;其不 同意者,應載明理由。未載明理由或屆期未表示意見者,視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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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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