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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暫行辦法 第10條

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新任、去職或死亡者,其參加或退出互助以 就職、去職或死亡之日起生效。但當月之互助費,照全月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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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