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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暫行辦法
› 第11條
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暫行辦法 第11條
互助人停止職務或服兵役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停止職務即停止互助。停止原因消滅,准予復職時,其權利義務視同 存續,停止職務期間應繳納之互助費及應領受之互助金,應予補繳及 補發。但解除職務者,追溯自停止職務之日起退出互助。 二、服兵役期間,視同繼續參加,其應繳納之互助費,由參加互助機關年 度經費內勻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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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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