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暫行辦法 › 第9條

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暫行辦法 第9條

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由參加互助機關造具名冊,檢同互助資料 卡送本會全體一次辦妥參加手續。 新任人員於就職當月,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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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